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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失效]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单位或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负责预防、扑救本单位的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并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扑救外部火灾。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一)检查单位责任人履行的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二)督促单位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指导单位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重大隐患,并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建议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
  (五)协助单位培训治安保卫干部。
  第二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提出要求,进行考核,在其职责范围内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各社会团体及广大群众,应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汇报,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积极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违反本条例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记功或其它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重要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现行犯罪分子搏斗,或协助破案有功的;
  (四)帮助教育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有较大成效的;
  (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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