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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废止

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8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公布,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工作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做到: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二)尊老爱幼,文明礼貌,诚实谦虚,艰苦朴素;
  (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尊重社会公德;
  (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第六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抚养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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