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废止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8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公布,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工作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做到: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二)尊老爱幼,文明礼貌,诚实谦虚,艰苦朴素;
(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尊重社会公德;
(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第六条 维护《
宪法》和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抚养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