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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关于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关于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1988)1925号 1988年11月16日)


机关试点单位(8个):
  为了进一步调动行政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人员,根据财政部(88)财字第265号《关于颁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本办法已于1988年10月2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同意在市级八个行政单位先行试点。
  现将《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

  附件:

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

  一、包干方式
  凡编制已经市编制办公室核定,财务管理比较健全的行政单位,经与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市财政局签订合同后,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制办公室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工资总额。包干期限内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年度终了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行使用。
  二、试行包干单位范围
  凡属行政费开支的党、政、群机关,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本身的事业编制人员。同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缺编在30%以上的单位及局属的事业编制单位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
  三、包干经费的核定
  工资总额的核定,首先以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按本单位上年决算前三目(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自然增长因素核定。
  缺编在10%以内的按编制人数核定工资总额,缺编超过10%的,对超过部分的人数按30%的人员工资总额核定。
  四、工资总额结余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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