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原则
1、科技咨询服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收取费用。由承担和委托单位双方协商,通过签订正式合同确定。
2、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按咨询服务后一定期间内实现的实际经济效益或该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期或一次收费。
3、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咨询过程中所需直接费用(包括为开展咨询而支付的技术劳务费、实验费、资料费、各种技术处理费、复制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科技人员津贴及对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补偿费和咨询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等)收费,并加收5-20%的咨询服务费。
4、提供科技信息和中介服务可按成交额的3-5%收取咨询服务费。
5、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四、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1、市、区、县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同级科协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监督。
2、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中可提取10-15%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的津贴和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提供中介服务和信息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从中介和信息纯收入中提取5%,用于奖励促成咨询项目完成的科技咨询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政府有关部门、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项目提供的优惠咨询,可由咨询机构咨询服务纯收入的10-15%中提取给参加咨询的专家津贴,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
以上各项专家津贴、奖励均不计征奖金税。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勾的单位,不再实行本规定。
3、凡属本细则第四条第2款所规定的专家津贴和奖励的提取,银行凭盖有市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机构财务专用章和市科协科技开发工作部财务章,或区县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机构财务专用章和区、县科协财务章,且各项手续齐全的“工资总额以外的奖金领款证明”提取单支付。属于技术交易的咨询服务项目,按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的规定,办理领取奖酬金的手续。
4、对核拨事业经费的各级科协直属咨询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咨询服务机构的咨询收入从(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部门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5、根据(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市、区、县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科协的事业经费以及科技咨询服务事业的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的精神,纯收入的40-60%上缴同级科协,其余10-30%用于咨询事业的发展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保险基金,1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发放的奖金超过财政核定额的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