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县财政收入经常性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稳步增长。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定点在一些中学和中心小学设立民族班。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私人办学,逐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县建立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增设职业技术班,并发展成人业余职业教育,培养初级、中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一定比例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分批轮训及有计划的选送培训等有效措施,大力培养提高各类师资的教学水平,促进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教育,扫除文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各种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普网点,做好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点的各项文化事业,鼓励开展民族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大力发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自治机关积极扶持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仫佬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文艺人才,发展民族文学艺术。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设立民族医院;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网点,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防治地方病和流行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医药、医术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应用。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集资办医,允许卫生部门认可合格的民间医生正当行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要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