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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允许联户、个体依法经营工商业、集资建设农贸市场,保护其合法经营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外贸政策,大力组织出口货源,有计划地建设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贸易,在自治区对外贸易计划指导下,对出口产品和进口物资的配额方面享受优惠照顾。
  自治机关对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的工矿、农副土特产品,可以经外贸部门委托、代理或联营出口,自治县生产建设需要的物资,可以委托、代理或联营进口。
  自治机关在外汇留成和使用方面享受国家优待。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由自治县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强乡村公路建设。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联户和个人集资建桥筑路,经自治机关批准,允许其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积极发展邮政事业,加强农村邮电通讯网点的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金融部门的指导,大力吸收社会流动资金,搞好储蓄存款和信贷工作,为发展自治县生产建设提供资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制定本县财政管理办法,安排本县的财政收支。
  自治县的年度预决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预算执行中如需部分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自治县的财政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加大支出,或因自然灾害减少收入时,可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鼓励或限制的项目或产品,经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增税、减税或免税。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对国内外客商到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办企业,或者进行补偿贸易,给予优惠,提供方便,保护其合法经营及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民族特点,自主地管理、改革和发展本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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