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扶助下,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以农业为基础,振兴工业,扩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促进民族经济的全面发展,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优良的传统节日。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民族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除仫佬族代表外,聚居在自治县内的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比例,其比例根据法律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仫佬族成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比例,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应当有仫佬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县县长由仫佬族公民担任。实行县长负责制,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仫佬族所占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比例,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都应有仫佬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各民族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的招收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招收的比例;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从农村招收;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