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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二)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测量工作单位测定土地面积,但持有县(市)土地管理局核发土地登记申请书的,暂以申请书登记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或核发土地登记申请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七元五角;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六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四元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三元。
  第六条 不同单位、个人在同一块土地上具有使用权的,应根据各方实际占用土地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新征用的土地”,是指《条例》施行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八条 纳税人因土地使用权属、面积等问题发生争议,应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税款。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或裁决后,再按其所确定的权属、面积,对纳税人、税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证明文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位置、面积、用途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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