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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失效]

  (三)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矿产的,必须在该矿山企业统筹安排下,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个体采矿经批准可以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禁止个体采挖岩金、银、宝石等贵重矿产及特种非金属矿产。
  第二十条 个体采矿,应向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体淘挖零星分散砂金矿产资源,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统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填写《砂金交售登记卡片》。
  《砂金交售登记卡片》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正在生产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开采跨县(市)、区矿产资源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经矿产所在地的市(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地)、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集体、个体采矿许可证,应向上一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需征用土地的,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两年内,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当进行生产或建设。因故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建设或生产的,应及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确定和地面标志的埋设,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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