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91年1月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发布日期:1998年5月22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1日)废止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家保障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