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加工利用
废旧回收企业要按照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开展挑选分类加工,将合格的原材料,优先供应省内工业利用,同时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开展一些深加工,利用当地废旧物资的资源优势,搞一些科研攻关项目。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要重视废旧物资开发利用的研究,计委、经委、银行、税务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四、加强管理,制止外流
1、严格执行收购政策。严禁代购点和个体户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对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金属,实行专点凭证收购。非指定的专点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准收购。请各地公安部门牵头,经委、工商、供销社等部门配合,对废金属回收经营部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集体代购点和个体户重新审核登记。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的盗窃犯和销窝赃犯要坚决打击。对无证商贩要坚决取缔。
2、加强废金属外运管理,制止资源外流。对凡需运往省外的废金属包括计划安排调拨和加工的,由省计委、经委审查,省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办理准运手续,未经批准,铁路、交通、航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各地检查站要加强检查,对擅自外运的应予查扣没收。对省内工业生产企业在省内组织废旧物资加工产品,要给予支持和方便。
五、鼓励企业“以废养废”
1、对县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和税收减免,按省经委、省财政厅等四个单位经综字[1988]44号通知执行。所有减免税的款项,要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废旧物资企业的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包括供销社)不得抽调。为鼓励回收废旧物资,开展综合加工利用,对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而利润较低,纳税确有困难的产品,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征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2、对供销社系统发展废旧物资的技措贷款和需要更新的运输车辆,由各级计委列入分配计划,优先安排县以上物资回收企业。废旧物资企业的折旧基金,应全部留给企业,不得抽调。
3、废旧物资工作脏、臭、累,条件艰苦,有毒有害,除要积极采取防治措施外,应适当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在供销社系统废旧物资企业的职工实行效益与工资接钩,推行承包责任制。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实行浮动升级。从文到之日起可上浮一级工资。凡调离这个行业,即取消上浮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浮动工资从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浮动工资从自有资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