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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决定为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辞职、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主席、决定任免、撤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个别副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辞职、决定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和决定接受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辞职,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人员,均由提请单位负责审查,写出任免报告,并附任免人员名单、简历、考察材料(免职不附简历和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呈报表,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属批准任免的人员,在选举后三个月内报请批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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