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组通(1989)124号 1989年5月13日)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劳动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调发〔1988〕5号《关于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属于干部的档案,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否承担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任务,由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和区、县人事局商定,并报区、县党委批准。
属于工人的档案统一由政府劳动部门所属的市、区、县劳务市场服务机构负责保管,管理的范围、对象及其他有关问题,按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89〕70号《关于
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保存档案。
外资企业招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干部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属于工人的,由市劳动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市场服务机构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任务的,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具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担任。人员的选定,要由所属的市、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分别审定。
三、对流动人员中的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要建立必要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制度,使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不发生任何混乱现象。实际工作中,关于干部档案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与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解释,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关于流动中的工人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规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