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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3.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有关规范具体确定。
  4.建设单位原有住宅区内改造修建的住宅建筑,按规划规定间距的一半确定拆除范围。
  第十五条 临街和沿规划道路红线的新建筑物,包括底层最外凸出部分的室外花台、踏步、采光井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建筑物的上部(除雨棚外)不应占用道路红线的空间尺度。
  进出车流、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退离道路红线,并留出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第十六条 凡规划要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按要求的规模修建,并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广场、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各类管线和地道的标高座标、平面布置、纵横断面,以及立电杆、栽行道树、安放雕塑艺术品等,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2.在施工中与原有地上地下设施发生矛盾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市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与有关单位商定。
  3.新建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的敷设和检修应同步进行。新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破路。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加收掘路费二至五倍。
  第十八条 贸易市场、环卫设施、人防战备等其他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河道建设,应确保防洪安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修建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周转房、商业服务网点、货棚、售货亭、书报亭、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临时建筑。
  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需延期者应重新申报。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工棚,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临时建筑均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内主要干道临时建筑,由市规划局审批。市区主干道以外的临时建筑,由市规划局在南明、云岩区的派出机构审批。花溪、乌当、白云区的临时建筑,由各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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