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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3月27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27日)废止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六章 违章建筑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贵阳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新建小区和外围城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 旧城区的改造,应按照规划成街成片地逐步实施。对分散的旧房,则分别情况,加强维修,合理利用,逐步改造。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各类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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