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991修订)(发布日期:199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1989年5月19日)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