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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五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整和增减。
  第二十七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较详细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做到知名、知人、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选区的选民如需到另一个选区应选,选举委员会应将该选民的自然情况和表现向所到选区选民介绍清楚,并使其与选民见面。

第七章 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为原则。可以开选举大会,直接进行投票选举;也可以设立投票站,分别投票。农村以村设立中心投票站。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在各单位分别设立投票站。还可以设立少量的流动投票箱,分别到年大体弱、行动困难的选民家中和不能离开生产、工作的岗位,组织选民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一条 选举日期,一般应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一至三天。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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