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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品报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

沈阳市商品报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89]82号 1989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伪劣商品流通,保障企业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应报检的商品,均按本办法实施报检。所有经销应报检商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销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市工商、公安、物价、卫生、专卖等有关部门协助下负责组织实施。
  商品报检的监督检查,按行政区划,由县、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报检商品的检验,由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或经其审查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报检范围

  第五条 下列商品必须报检:
  (一)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二)同群众生活关系特别密切的;
  (三)特殊重要生产资料。
  第六条 下列商品免予报检:
  (一)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二)经全国协作城市质量互认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连续销售、质量稳定,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免检的产品。
  上述免予报检的商品,因特殊情况需要报检的,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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