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办发(1989)27号 1989年11月1日)
各区委、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适当解决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88〕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给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增加工资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人薪发〔198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现仍在职工作或1988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凡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均列入升级范围。从1988年10月1日起,按其现行职务工资标准晋升一级工资。其中,老干部现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最高档的,按高一职务的相应工资标准档次晋升一级工资。
二、1988年9月底以前离退休的老专家、老干部,不列入这次升级范围。他们的这一问题如何解决,中央已有原则意见,待文件下达后执行。
三、在现企业工作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专家、老干部,如果企业决定参照人薪发〔1988〕21号文件执行,所需经费由企业挂钩或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升级的老专家、老干部,属市委管理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属中央管理的,由市委组织部提请市委审议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报市人事局审查后,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企业同类人员,属市委或中央管理的干部按上述审批程序执行,其他干部报市劳动局审查后,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附: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适当解决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88〕21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关于适当解决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