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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技术承包管理办法

沈阳市农村技术承包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9)86号 1989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技术承包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技术人员,采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等方式,在农村经济生产各业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均须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技术承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承包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农村技术承包的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工业、手工业等农村经济中的生产各业。
  第五条 到农村开展技术承包、承包对象可以是县区、乡镇、村、乡镇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私营业户。
  第六条 到农村开展技术承包,可以单人承包、多人联合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组成技术承包集团(包括跨行业、跨部门的承包集团)。
  承包可以是全方位的综合性承包,也可以是一个专业、一个行业的技术承包,还可以对某一个具体技术项目进行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

  第七条 农村技术承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的条款应包括:
  (一)承包项目;
  (二)承包形式;
  (三)承包期限;
  (四)经济指标;
  (五)技术措施;
  (六)验收标准与方式;
  (七)酬金的分配;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条 技术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报送主管部门,并到发包方所在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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