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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

  第三十九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的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一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二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四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以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
  第四十五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当选的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证。

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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