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领导干部被提名分配到基层选区参加选举的应和选民见面,参加选区的选举活动。这些干部能否当代表候选人,须经选民提名推荐和民主协商确定,不能作为法定的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应将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做好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而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三)制作票箱,统一印制选票,布置好选举会场。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
(四)在选举日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澄清委托投票人数。
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设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对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可组织二至三名的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在监票员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主持投票的人应向到会选民报告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民主通过监票员和计票员,由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凭选民证发给选票,并讲清投票的注意事项,而后有秩序地进行投票。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
第三十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各选区投票时间,应在选举日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选举的,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