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选区设立七至十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若干人。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十二至十四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办事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本选区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九)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以三百名为基数,每十五万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百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第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每三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深山区的县,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