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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二条 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或改建、扩建,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无委会会同城建、规划部门按我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规划进行场地(包括微波通道)的审查核批。

第七章 无线电管理收费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频谱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分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三十五条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在办理批准手续时一次性收缴。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专门用于战备和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
  (三)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十七条 警务安全,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党政领导机关和公安、司法、新闻部门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需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频率占用费。
  对外国驻我市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的收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入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和无线电业务建设。
  第三十九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六至十一月份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规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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