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89]89号 1989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设备,系指有发射功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用于无线电通讯的接收设备(不含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和无发射功率的无线电测量设备)。
第二章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统一领导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我市无线电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二)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使用;
(三)审定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定点布局,监督和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四)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抑制或消除非电信设备的电磁干扰;
(五)监测各类无线电设备;
(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无线电管制;
(七)协调和处理无线电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无线电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无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县内设台申请;
(二)监督和管理无线电(站)的设置使用;
(三)审批无线电话筒的设置和使用;
(四)检查无线电通讯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