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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88)2293号 1989年11月14日)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对于其他出口创汇单位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创汇奖励金,也按本通知规定,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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