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
(京劳计发字[1989]378号 1989年11月16日)
中央在京各部、委,军事部门、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关于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劳动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中央各部、委及部队所属在京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收合同制工人(含临时工、季节工)时,应持劳动部或主管部下达的年度增人指标计划文件和本单位增人计划,经我局计划处审核、劳务市场管理处开具招工指标信,方可到社会上招工。
二、各区、县劳动局凭市劳动局的招工指标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对未经市劳动局审核同意,不得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三、中央及部队所属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需从社会上招收工人时,应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如情况特殊,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的,应由所在区、县劳动局签署意见,到劳务市场管理处审核后,经我局计划处批准,方可招用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