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办理手续程序
第十八条 凡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换、有偿转让(包括各房屋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均由市房产交易所办理,凡个人与个人间的房屋买卖、交换、有偿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交易所办理。
第十九条 房屋交易应履行下列手续:
1.卖方应持身份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买方应持身份证件,向房产交易所提出申请。
2.按交易所规定填写“房屋买卖申请登记表”。
3.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4.买卖双方必须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交易所审查批准前,必要时产权人应公告声明出售。
第六章 税费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应按下列缴交契税。
1.买卖按房价总额6%,由买方缴交。
个人购买公有旧住宅,免交契税。
购买商品房免交契税。
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免交契税。
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可免交契税。
2.交换交换价值不等其差价按买卖税率6%,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缴交契税。
3.赠与按房屋现值6%,由受赠人缴交赠与契税。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下列缴交监证费。
1.买卖按房价总额1.5%,由买卖双方各缴交一半。
商品房交易住宅按售价0.4%,非住宅按售价1.5%,由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与购买者各缴交一半。
公有旧住宅出售。按售价0.4%,由出售方与购买方各缴交一半。
2.交换双方按房屋总值二分之一的1.5%缴交。
3.赠与按房屋现值1.5%缴交。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如下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和私买私卖者,一律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缴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利用房屋交易进行非法牟利活动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2.凡违反本规定匿报成交价格者,除没收隐瞒金额外,还应按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3.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者,除没收经纪人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