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交纳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费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工(1989)2065号 1989年11月21日)
市属各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农企分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9〕37号《关于对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开征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费的通知》精神,现对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交纳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费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1、市政府通知中“凡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交付生产前所交纳的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由该项目基建成本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