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筹外汇(含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贷款外汇)进口计划,由市计委直接下达。
(二)外贸以进养出外汇、周转外汇进口计划,由市外经贸委下达,同时抄送市计委。
(三)“三资”企业进口计划,由市外经贸委下达,同时抄送市计委。
各单位年度进口计划执行情况,须在第三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视完成情况,按上述分工,可对计划作适当的调整(超计划部分需报市计委批准)。同时,将检查情况及计划的调整抄送市计委备案。
对捐赠的商品,属华侨、港、澳、台胞捐赠的,分别由市侨办、市对台办审核上报;属外商赠送的物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在上报下达有关进口物资和数量时,均需同时抄送市计委备案。
三、审批进口物资的具体分工:
(一)机电产品由市机电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其中:属招标范围的,由广州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
(二)非机电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农业生产资料的重要商品(国家和省市管理部分)和消费品,由市计委审批。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授权的各县、区、局(总公司)等二十七个单位,进口自用的部分非机电产品物资,除第(二)项规定的国家和省市管理部分外,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二十七个单位按市下达的计划审批;未被授权的单位,由市计委审批。
(四)华侨公司系统需要的进口商品,按市下达的计划,由市商委审批。
(五)“三资”企业以进养出外汇和外贸周转外汇为加工产品出口而进口的物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来料加工进口物资按批准合同办理进口。
四、明确职责,健全制度。
(一)市计委为全市进口物资管理和审批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市进口计划,会同市外经贸委指导全市进口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各有审批权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首先,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按权限办事,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2.按核定计划审批,超计划必须上报核准;
3.落实外汇来源方能审批,防止倒卖批文;
4.严禁倒卖配额指标。
其次,要健全两项制度:
1.健全进口一本帐制度。各区、县、局(总公司)进口物资,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办理,加强培训工作。
2.定期编制和检查计划,检查进口物资使用情况。每月第五天,将上月进口统计报送市经济信息中心。
(三)各单位(企业)进口物资,应根据自筹外汇的情况和生产需要,按经营范围提出申请。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批准者外,一般应由最终使用单位申请。物资协作部门或联营生产基地需要将进口物资调出市外的,申请进口物资时要向审批部门说明,进口后按规定办理外调手续。各外贸部门必须凭有权审批进口物资的部门批准的进口卡片,经市外经贸委审核盖章后,方能对外签订合同,违者依章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四)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全市进口物资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季后十五天报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和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