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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资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不适应我市当前改革开发新形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资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穗府(1990)6号 1990年1月12日)


  为加强我市物资进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坚持改革开放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各类产品进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正确引导外汇投向,严格把好进口关。按国家规定的进口政策,引导和掌握好商品进口。
  (一)机电产品(含机电设备、单机、仪器、配套件及维修配件,下同)的进口,总的要实行控制,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下达全市用汇额和主要机电产品计划配额。同时,按不同产品规定,实行暂停进口、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项目、限制进口和控制进口。申请进口单机二万美元,批量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仪器或单机五万美元,批量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设备,经国内招标后确不能解决的,方予批准进口。
  (二)对非机电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可允许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和国内生产供应不足的紧缺品种。
  对重要商品的进口,国家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三)生活消费品(含部分机电产品),从严限制进口。按商品分类规定,实行暂停进口、限制进口和允许进口。允许进口的部分生活消费品,主要是用于涉外供应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用。
  (四)下列情况按国家有关部门专项规定进口。
  1.外贸使用以进养出外汇、周转外汇和为加工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含辅料、包装材料)、零部件、成套散件等,不受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限制。但因故需转为内销和进口物资换购商品出口部分,仍根据上述(一)、(二)项原则掌握,并按规定办理审批。
  2.“三资”企业进口,合同规定的返销部分,凭批准的合同办理进口,其内销部分按规定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3.华侨捐赠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严禁以捐赠为名,进行套汇、逃税、倒卖等违法活动。
  当前进口的次序:首先保证稳定农业,稳定人民生活必须的重要商品,如粮食、化肥、农药、农膜等;其次是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必要的科研、医疗、仪器设备和必需的重要生产原材料;再次是保证出口创汇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以后有关物资进口政策原则和进口次序的调整,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统一计划,加强宏观指导。
  物资进口的管理涉及到外汇使用、进口审批、许可证发放,以及进口商品经营等各个方面,必须加强计划管理。
  为了加强宏观引导和管理,国家计委、经贸部联合通知,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对四十七种类商品的进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计划。为此,今后各区、县、局(总公司)和各部门必须编制年度进口计划,内容包括计划控制进口总额和主要商品(包括四十七种类配额商品和省市管理的商品),分别报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贸委综合平衡后下达,作为审批进口的依据。
  市下达进口总额计划,具体计划由有关部门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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