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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7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下列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连续二十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林区乡(镇),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灾或受害有林面积在千分之一以下的山区林区县;
  (二)发生森林火灾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
  (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造成火灾,触犯刑律的;妨碍护林人员正常执勤、侮辱殴打执勤护林人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
  (二)负有领导责任,但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因火灾烧毁的林木,不论成林或幼林,按全省每亩森林平均立木蓄积量二点九立方米算扣除起火单位所在县次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
  第三十七条 因火灾烧坏的林木,必须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经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审批领取木材砍伐许可证。所砍伐的木材计入当年森林资源消耗量,砍伐火烧林木所得收入用于迹地更新造林和防火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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