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区行驶的旅客列车、公共汽车,司机、乘务人员要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防止旅客往车外扔烟头或其它火种;在铁路、公路沿线容易引起火灾的危险地段,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配备火情巡视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间,严禁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施工、勘察等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做好防火、灭火准备工作,并通知毗邻单位。
在森林防火期内,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集体区的乡(镇)、村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或者季节性的扑火队,并加强培训,以便发生森林灾时能立即出动,迅速扑灭。
第十六条 护林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发给统一证件、标志。护林员的证件和标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规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协助当地群众制订有关防火、灭火的乡规民约;
(二)巡护山林,做好入山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野外火源,检查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参加调查火灾损失,协助公安部门及时查处火灾案件;
(五)将引起森林灾和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便于*望的地方,设置火*望台(哨);
(二)在主要入山路口和群众进山活动频繁地地方,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三)结合地形地势,因地制宜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每万亩森林十至十五公里);
(四)林区的村庄、机关、学校、厂矿、部队营房周围,铁路、公路两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危险较大的地段,由各所在责任单位负责开好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五)在重点林区,根据森林防火、灭火的需要。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配备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森林防火所需经费。国营林场森林防火费用,主要从林场的经营收入中解决;集体林区的防火费用,主要从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林政服务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视实际情况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