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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的通知

  4.10.2 超载试验
  4.10.2.1 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断开超载控制电路,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运行0.5h,电梯应能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停止,曳引机工作正常制动可靠。
  4.10.2.2 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或空载以额定速度向上运行时,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行。
  4.10.3 静载试验
  将轿厢停在首层平层位置,陆续平稳地加入载荷;其中客梯、病床梯和额定载荷不超过2000kg的货梯应加200%的额定载荷;其余各类电梯应加额定载荷的150%,历时10分钟,检查各承载构件,应无损坏,曳引绳无打滑现象,制动器应制动可靠。
  4.10.4 平衡系数试验
  电梯的平衡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宜在40%~55%之间。
  4.11 电气性能测试
  4.11.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5MΩ;控制、照明、信号等其它电路,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25MΩ。
  4.11.2 三相电源供电电压波动不超过±7%的范围。
  4.11.3 在运行试验中,控制柜、电机、曳引机工作应正常,实测电压、电流最大值应符合相应的规定;电机运行温升不得超过80℃,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20℃。
  4.11.4 平衡载荷运行试验,电梯上、下方向运行时,曳引电动机的电流值应基本相符,其差值不应超过5%。
  4.11.5 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4.12 限速性能试验
  4.12.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不低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小于下列数值:
  4.12.1.1 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4.12.1.2 不可脱落滚柱的瞬时式安全钳为:1.0m/s;
  4.12.1.3 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和用于额定速度(V)不超过1.0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4.12.1.4 电梯的额定速度(V)超过1.0m/s,并使用渐进式安全钳时为:1.25v+0.25/v(m/s)。
  4.12.2 限速器的动作速度调整后,其调节部位应加铅封。
  4.12.3 设有安全钳的对重限速器动作速度应高于轿厢安全钳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4.13 缓冲器性能试验
  4.13.1 液压、弹簧缓冲器性能试验:在轿厢以额定载荷和额定速度下,对重以轿厢空载和额定速度下分别碰撞缓冲器,缓冲应平稳,零件应无损伤或明显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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