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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的通知

  4.6.5 层门地槛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水平偏差≯1/1000,并应高出地面2~5mm;开门刀与各层门地槛及层门滚轮与轿厢门地槛的水平间隙为5~8mm。
  4.6.6 轿厢门地槛与各层门地槛之间的水平间隙按设计标准误差在-1~+2mm范围内,且不得大于35mm。
  4.6.7 层门应有在自由状态下自动关门及闭锁的装置。手动开门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4.6.8 在层门附近,应有层站的自然照明或人工照明,其在地面的照度应≮50lx。
  4.7 电气设备及控制系统
  4.7.1 所有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导线排列整齐,线号清晰完好,线端压接牢固。
  4.7.2 各电气屏、柜需进行维修操作侧,距墙应≮0.6m(对于群控集选电梯≮0.7m);屏、柜内无积尘,电气元件应完整、齐全,各种接点清洁,无烧蚀。
  4.7.3 所有电气设备的一切金属外壳(包括电线管、槽、接线箱、盒等)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各接地端必须可靠和易于识别,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载流零线与保护接零、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4.7.4 在轿顶、机房、滑轮间、底坑应装有2P+PE型的电源插座。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并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和弄错的危险。
  4.7.5 在机房中,对应每台电梯都应装设一只能切断该电梯所有供电(下列供电电路除外)的主开关。该开关应具有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的能力。并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 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b) 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c) 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d) 电梯井道照明;
  (e) 报警装置。
  照明电路和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专用控制开关。
  4.7.6 在4.8.5条中规定的各开关或开关的操作机械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的接近。如果机房为几台电梯所共用,各台电梯的开关及其操作机构应易于识别。
  4.7.7 各种保险丝、空气开关、热继电器等限流装置应配用合理,安装正确,调整适当。
  4.7.8 民用住宅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状态。现已具有“无司机”自动控制的民用住宅的电梯,宜采取技术改造措施,将“无司机”自动控制装置拆除。
  4.8 安全装置
  各安全装置除应符合其他各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条以下规定:
  4.8.1 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链条)松驰使张力配重轮沉落≥50mm时,电梯应能立即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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