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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的通知

  1.2.1 安全操作规程;
  1.2.2 岗位责任制及交接班制度;
  1.2.3 维修、保养和检验制度;
  1.2.4 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1.2.5 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1.3 受检电梯的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为安全技术检验提供一切必要条件;
  1.3.1 应指派主管技术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及配备电梯司机和维修工(必要时应配备辅助工)。
  1.3.2 对受检电梯进行预检,准备好技术档案和需用的其他技术资料及试验载荷。

2 检验类别

  2.1 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包括:
  2.1.1 在使用过程中,按设备管理部门自定的检查制度进行的例行安全技术检验。
  2.1.2 结合定期保养、小修、中修工作而进行的以外观检查、机电设备状况及运行性能检查为主的安全技术检验。
  2.1.3 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对电梯的安全性能作较全的测定。
  2.2 特殊安全技术检验。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2.2.1 新安装或经过大修后的电梯,在投入正式运行之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2.2.2 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在重新投入运行之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2.2.3 距前一次特殊安全技术检验最多五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3 检验内容

  3.1 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包括:
  3.1.1 外观检查,主要对机房、轿厢、金属结构等进行宏观检查;
  3.1.2 曳引机与制动器及限速器与安全钳;
  3.1.3 电梯轿厢与对重;
  3.1.4 电梯井道(导轨、钢丝绳等);
  3.1.5 轿门与层门;
  3.1.6 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3.1.7 安全防护装置;
  3.1.8 空载运行试验;
  3.2 特殊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除3.1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
  3.2.1 载荷试验;
  3.2.2 电气性能测试;
  3.2.3 限速性能试验和缓冲器性能试验;
  3.2.4 根据需要对电梯的零部件,按有关标准进行性能试验及其他安全技术检验。
  3.2.5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电梯的某一单项或某一部分项目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检验。

4 检验项目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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