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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失效]

  (一)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喝酒、睡觉;
  (三)看电视、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四)将枪支弹药或其它警械转借他人或乱扔乱放;
  (五)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六)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单位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和物品出入制度,发现可疑情况要认真查问,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配备更夫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同意。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管理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部署和指导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三)向有不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防范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查处由公安部门管辖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公安保卫组织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内部治安防范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保卫国家秘密、要害部位工作;
  (五)追查破坏事故,查处治安案件,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六)完成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全年没有发生火灾、破坏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各种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追查事故和侦破刑事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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