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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失效]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
  (二)采取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帮助教育轻微违法人员;
  (四)负责公安保卫人员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完成上级机关或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公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按照条件选调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密切协作,加强治安联防。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条 单位设置的金库和储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机密软件、秘密图纸、重要文件资料、文物、贵重器材、精密仪器、重要物资的库房、档案室等,要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并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单位取送、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重要票证,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二十四小时武装坐更守库和双人管库制度;
  (二)单位按规定送存银行的现金要在当日送存,留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三)单位取送现金在千元以上的要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取送,万元以上的要用专车并有保卫人员参加取送,无车单位要由四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男职工)取送;
  (四)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现金要用专车,并配备足够的武装警卫人员押运,调运大宗“特货”或销毁残币,要有护卫车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做到保密、安全;
  (五)对支票、有价证券和其它重要票证,要放置在金库内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对枪支弹药要按国家规定加强管理,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枪支弹药要登记造册,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私带、私藏、外借、转让或赠送;
  (二)保卫、业务工作和体育运动所用枪支弹药由单位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民兵使用的枪支弹药由区、县(市)武装部门或单位武装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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