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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4月28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28日)废止

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3月22日公布,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同时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单位各级领导都要把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列为分管业务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或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同单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奖罚挂钩,并作为企业升级的一项条件。
  第七条 单位领导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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