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7月7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7日)废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260号 1990年2月2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文件
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我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和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所收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所收总额的60%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用于统一购置必须的业务设备,补充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费用及其他。
二、所收总额的24%补充收入单位的办案费用。
三、所收总额的16%可用于收入单位的集体福利事业等费用。但必须报市高级法院统一掌握。
四、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每月提取一次。各区县人民法院将应上缴的60%诉讼费用和代市院收的二审诉讼费用全额按月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