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京财文(1990)216号 1990年3月1日)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我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所有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均属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十六号令《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中、小学所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设立、制定和调整,统一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重要项目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此外,本市任何单位和学校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三、凡属中、小学职责范围内的常规教学、辅导(包括电化和计算机教学辅导)、课外活动、办理正常的录取、转学、插班,均不得收费,禁止向学生罚款,不得向学生预收课桌、椅或教学用具设备财产等保管押金,对学生的违章违纪和损坏公物行为应该加强教育,损坏的公物可令其按价赔偿。
四、学校应严格控制代收代管费项目,凡是能由学生自行购买或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交款手续的,学校不要统一收管。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教科书、作业本,组织学生看电影、参观、学习、活动等费用,在收费时应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原因,随用随收,并开具内部收据或清单,事后及时结算并公布收支情况。
五、为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中小学生使用的教科书、练习册等,都必须是国家教委和市教育局审查列入用书目录的。除国家教委和市教育局外,社会各单位(包括发行部门)和市以下教育部门都不能在规定用书目录之外。将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习题集、学习指导以及工具书等,硬性推销或强行搭配给学生。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和学校也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必须每人订阅哪种报刊。
六、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市、区(县)招生计划,不得搞所谓的“计划外”招生,高额收费,不得举办全日制复读班、补习班和接收已毕业学生插班复读来收取高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