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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保险办法(1998修正)

  第八条 保险人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应当按照财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严禁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单证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偿付结案。超过期限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近期确实无力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收不领取应得的赔款,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一)不按规定交付保险费的;
  (二)具有灾害事故隐患,又不执行保险人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建议的;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不按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的;
  (四)对企业财产的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五)发生灾害事故后,不采取措施救护,放任损失扩大的;
  (六)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骗取赔款的。
  第十五条 对以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要求骗取人赔偿直接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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