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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电力、通讯线路在现有行道树中穿行,树枝影响线路安全的,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修剪,供电、通讯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支付修剪费用。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修剪园林绿化植物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建立虫情、病情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种子、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三十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凡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古树、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管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六章 树权归属

  第三十一条 在园林绿化部门管护的绿地范围内,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树权归园林绿化部门所有,收益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树权归本部门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住宅区的树木,由园林绿化部门、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种植管护的,树权归种植管护单位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管护的,树权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在私房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树权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 树木权属发生争议,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理。争议一方是园林绿化部门的,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第七章 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

  第三十七条 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无论权属归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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