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二条 加强绿化工程的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保证树木花草的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度安排园林建筑小品和游乐设施,提倡乔木和灌木、阔叶树和针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发展多层覆盖种植,提高绿化艺术水平。
第三章 全民义务植树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一周岁的城市居民(含城市农业户),男至六十周岁,女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任务由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由街道办事处落实到单位和居民;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
第十六条 每年3月为全市植树造林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履行义务植树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用于重点绿化工程,其余用于本单位庭院和门前地段的绿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向市或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
(一)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
(二)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
(三)经市或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以钱代劳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绿化费的单位或个人的植树任务由市或县、区绿化委员会雇用人员代为完成。收缴的绿化费用于支付雇用人员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要对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规定成活率者,第二年度自备苗木补栽。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树权单位负责解决。
单位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所需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提倡城市居民家庭植树、种草、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