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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实施日期:1997年5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全民义务植树
  第四章 绿地管理
  第五章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
  第六章 树权归属
  第七章 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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