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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处理企业在开展职工余缺调剂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处理企业在开展职工余缺调剂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0]72号 1990年3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资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搞好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特对调剂工作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工、招聘、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和劳务输入的,应首先从企业处于待工状态或富余的在职职工中采取调动、劳务输出、劳务承包等形式调剂解决。
  二、劳务输出、输入对象是指企业因市场疲软、调整产业结构而停产、半停产下岗待工或企业富余的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的正式职工。
  三、系统内部的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由本系统的劳动部门组织实施;跨系统、跨行业的由市、区、县劳务市场或有关的行业、系统的劳动部门(劳务市场)组织协调。
  四、劳务输出、输入双方单位应签定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样式全市不做统一的规定,由双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劳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劳务合同的期限;
  2.生产、工作条件;
  3.工人在生产岗位上应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指标;
  4.劳务报酬和福利待遇;
  5.人员管理和劳动纪律;
  6.合同的续订和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7.违反劳务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中,双方企业要共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输出单位要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教育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鼓励待工人员积极参加劳务输出,对无故不服从安排的职工和输出职工在输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纪律被用人单位辞退回来的,应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经过教育不改正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输出人员在输入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但要和本单位的职工一视同仁;双方企业有关部门要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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