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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京财行(1990)451号 1990年3月12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90)民电字第27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财字2号文件精神,确定为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休费、退休费。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已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退休干部(指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和退休志愿兵,按照军队在职干部和专业军士相应职务的增资额分别增加离休费、退休费,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是:原正军职(专业技术3、4级)12元,副军职(专业技术5级)11元,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以下的10元,退休志愿兵8元。
  二、增加离休费、退休费的执行日期为1989年10月1日。
  三、将增加离休费、退休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提高待遇情况填入《军队离退休干部提高待遇统计表》(附后)内,报市政府“双退”办公室一份。
  四、1984年12月31日以前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提高待遇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1985年1月1日以后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提高待遇所需经费,除1989年当年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十至十二月的经费由原部队发给本人外,其余从1990年市下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人员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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