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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交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交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工(1990)254号 1990年3月14日)
现将财政部(89)财工字第501号《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交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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