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口国营企业经营业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农(1991)258号 1991年3月26日)
市级农口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搞活企业,促进销售,现将国营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
农口工业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为销售收入的2‰,种植、养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商业、供销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费是用于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必要支出,各企业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
三、经营业务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不得提取,不得超支。年终审计,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