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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口国营企业经营业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口国营企业经营业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农(1991)258号 1991年3月26日)


市级农口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搞活企业,促进销售,现将国营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
  农口工业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为销售收入的2‰,种植、养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商业、供销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费是用于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必要支出,各企业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
  三、经营业务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不得提取,不得超支。年终审计,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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