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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待业人员管理,搞好劳动就业服务
  坚持对城镇待业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状况和动态,并实行“待业证”的管理办法,城镇用工单位一律凭“待业证”招用待业人员。对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待业人员应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于生活处境艰难的待业人员以及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应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对于待业的职工在招用年龄、文化程度、婚否等方面应予放宽招收录用,劳动部门要帮助和推荐待业职工重新就业,贯彻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则,劳动部门要通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等措施,为劳动就业提供服务。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经市劳动局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劳务中介活动。违者,由劳动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用工单位并应按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制度。
  五、开展就业训练,提高待业人员素质,增强谋业能力
  要进一步重视就业训练基地的建设,现有的基地应充分发挥作用,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就业训练的统筹管理和指导服务。社会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就业培训班应由劳动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
  六、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采取有效扶持措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实行适当照顾和进一步放宽的优惠政策,扶持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工商行政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给予优先支持;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增拨就业经费;税务部门对城镇待业人员为主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类集体企业以及自谋职业的城镇待业人员应在减免税收上继续给予照顾;银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就业专项贷款,扶持安置待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发展生产;计划、物资、商业、城建等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在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七、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合理控制外来劳动力进入特区务工
  城乡社会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一律归口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为加强城市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落实人口规划,创造外商投资良好环境,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确保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颁布《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另文颁发),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把外来劳动力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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